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原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仍可繼續使用。在辦理企業類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時,換發“一照一碼”執照,原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由企業登記機關收繳、存檔。
生產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由企業登記機關在新設時采集,在稅務管理過程中,上述信息發生變化的,由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即各區國、地稅局申請變更。
企業換發“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后,原發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自然失效,企業原來使用的納稅人識別號,也換成18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因納稅人識別號的變更,納稅人需到稅務局辦理相關的后續事宜,如重新簽訂“稅庫銀三方協議”、防偽稅控系統報稅、清卡、退票及重新發行等。
對于改革前已經領取稅務登記證的存量企業,發生變更,取得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后,原發票專用章繼續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即納稅人通過工商變更或換證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發票專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納稅人代碼的發票專用章可以繼續使用。
1、普通發票:直接在稅控系統中紅沖,系統會提示無法找到相應藍字發票,可以選擇手工錄入填寫;2、專用發票:在稅控系統中填寫信息表,打印出來后提交到主管稅務機關柜臺審核,通過后開紅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