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實施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取消年度檢驗和驗照制度,實施年度報告制度。商事主體按照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即可。
商事主體應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年度報告,2013年年度報告公示時間從3月1日至6月30日。當年設立的商事主體,自下一年度起公示年度報告。
不需要
2013年12月31日前(含2013年12月31日)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未被吊銷及未注銷的各類商事主體(含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各類分支機 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個體工商戶)。
年度報告經公示后,社會公眾可通過市商事主體登記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查閱商事主體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商事登記機關不再為已公示年度報告的商事主體加蓋戳記。